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2016年1月份至2017年9月份,由于国家“三去一降一补”和强化环保治理工作的影响,造成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通过对2016年以来我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钢材、混凝土及地方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进行测算分析,发现由于上述主要材料的价格上涨造成工程建设直接成本大幅增加,已严重影响了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正常实施。经报请市领导批准,由市重点局牵头,市法制办和城乡建委配合,选择典型在建工程,由承包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目前仲裁已经完成。为积极应对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不利的影响,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相关仲裁结果,本着实事求是、合法公平的原则,制定了2016年以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工程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可进行价差调整

1、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市本级及县(市)、区、开发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道路绿化、景观、供电、装饰装修、维修改造等工程和其他合同中已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可以调整的项目);

2、2016年1月1日后开标并已签订合同或2016年1月1日前开标并在2016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且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3、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

(二)材料种类

房屋建筑工程(仅限基坑围护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部分用量):钢材、预拌(商品)混凝土、中粗砂、碎石。

市政工程:钢材、预拌(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中粗砂、碎石、水泥稳定碎石、天然级配碎(砂砾)石。

二、调整方法

(一)调整周期

1、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工序、材料用量情况和实际施工周期设定为三个调整周期。分别为:基坑围护和地基基础(工程开工至±0.00完成);主体结构(±0.00以上结构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二次结构(主体结构封顶至二次结构完成)。

2、市政工程:以发包人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计划工期中相应建筑材料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

(二)调差计算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材料价格月平均值为A;招标人招标控制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为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报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

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结算价=A-B×(1+D)+C

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结算价=A-B×(1-D)+C

(三)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取值

参照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例的仲裁结果,设定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10%。即当涨降幅度小于等于10%时不予调整,当涨降幅度大于10%时,依据计算方式予以调整。

(四)对承包人因响应环保督查、文明创建等政府主导重大事项,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合同中有关工期延误约定,合理顺延相应工期,确定差价调整的周期。

(五)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如材料价格上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如材料价格下跌,按照上述条款调减材料价差。

(六)以上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三、材料价差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工程竣工结算前,发承包双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材料价差调整的具体内容进行补充约定,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各造价审核单位和竣工结算审计部门根据其法定职责和职能,及时准确做好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

四、水利、公路以及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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