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工程项目,签约施工单位进场后,因业主协调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半年没开工,具备施工条件后,为确保安期完工通车,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加大投入,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因赶工期投入的费用由业主承担,按变更处理。是否可行?
答:
会议纪要里面只是说明确保按期通车,也就是说工期没有提前。在合同工期内,你的清单合同价已经包括了在正常的工期内给业主交付一个成品合格工程的费用。如果说工期没有提前,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而增加了投入,而没有明确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在施工方,那是这是施工单位自己的事,在审计的角度是通不过去的,对以后审计也解释不过去。我建议走索赔的程序,因为费用增加了,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说法,究竟是谁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这个案例中,前期进场后未能开工是业主协调不利的原因,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与施工单位无关,走索赔的程序,在审计时是可以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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