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建[2017]16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设局)、建发局(建管中心),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号)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管理方面的工作要求,推进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号)的全面落实,现就强化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立,加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管理
1、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可以单个施工许可项目单独设立账户,也可多个施工许可项目或建设项目共用一个账户,实施分账管理,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对应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
2、工程发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并满足:项目地基与基础验收前,不得少于合同约定工资性工程款总额的30%;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前,不得少于合同约定工资性工程款总额的7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全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
3、在建设项目地基与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工程发包人携带《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核查表》(附件)、工资性工程进度款银行转款凭证复印件、施工合同中含有工资性工程款价款一页的复印件(只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供),报项目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核查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4、项目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将工程发包人报送的资料建档留存,并签署核查意见反馈工程发包人。
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建设项目相应阶段验收时,应查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金额是否满足本条第2点要求。
6、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和专项抽查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核查《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核查表》中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对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核查意见,监督工程发包人切实履行责任。
二、强化农民工工资专户内资金发放管理
7、农民工工资专户内资金应用于本项目已实名登记并有考勤记录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或挪作他用。
8、工程承包人委派劳资专管员负责具体办理务工人员实名信息录入,进、退场登记,农民工务工日常考勤。根据“专户管理”要求按月统计人员及考勤信息,逐级报审,并按要求公示、存档。
9、农民工提供的与本人身份证对应的银行卡可作为“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工资卡,发、承包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复办理银行卡,跨行转账所产生的服务费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0、工程承包人未按规定实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工程承包人承揽的建设项目,不得享受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异化交纳减免政策。
三、切实履行专户管理责任
11、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和“专户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履行“专户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要求拨付和发放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切实做好专户档案资料的报送和信息上传工作,对上报的纸质档案资料和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2、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和“专户管理”相关文件的要求履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督管理责任,加大专户监督检查和督查力度,尤其要加大对专户资金拨付、专户资金实名制发放、专户档案资料建立和信息上传工作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专户管理各类违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专户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四、其他
13、凡设立三方资金共管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应参照本通知和“专户管理”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实名发放农民工工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为HFGS-2017-102)
抄送:市人社局,各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信息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2017年9月站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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