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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系统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系统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7〕6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建设系统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26日
 
 
                         合肥市建设系统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办法
 
    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合肥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委职能,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及《合肥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十大专项行动,加强建筑施工与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整治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大力推进绿色交通、气化合肥建设,全面完成政府下达各项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经费、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2.严格落实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计划,完善扬尘防治组织机构,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合理使用,切实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各施工现场均要将本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联系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以公示牌形式在主出入口处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落实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对施工现场防尘措施落实不力的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监督机构报告。监理单位应编制扬尘防治监理计划及细则,日常监理工作中,对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
    4.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1)工地封闭围挡:建筑工地四周应规定高度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围挡必须使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严禁使用各类砌筑墙体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应设置满足要求的公益广告。
   (2)楼层立面围网:建筑楼层立面脚手架、临边防护栏杆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围护。楼层立网围护应超过作业面1.8m。立网围护应严密、清洁,不得污损或大面积污染。
   (3)道路场地硬化:施工现场道路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出入口、主要道路、作业区、加工场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且要满足车辆行驶要求;次要道路和生活区、办公区可采用砖铺硬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
   (4)车辆进出冲洗:工地出入口必须在出车方向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并明确专人负责,竣工后方可拆除。受场地等条件因素影响,确实不能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施的,可使用高压水枪等其他冲洗装置。冲洗设施周边应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沉淀池应定期清理,不得淤塞。泥浆、污水未经沉淀严禁直接排放。
   (5)裸土覆盖绿化:施工现场裸土必须有效覆盖。基础施工阶段,基坑内超过48小时不能清运完毕的堆土应采取覆盖措施;48小时内能够清运完毕的堆和及边坡、基底的土体含水量不低于20%时可不覆盖;基坑外的堆土必须覆盖;裸露土体地面应绿化或硬化。场内倒运土方时,必须对倒运的土方进行保湿处理,保证渣土含水率不低于20%,倒运路线应及时清扫洒水,确保倒运过程无扬尘。闲置3个月以上的待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进行临时绿化或覆盖。
   (6)垃圾存放清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工地设置临时密闭堆场存放;楼层内建筑垃圾应当日扫日清,并采用密闭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洒;生活垃圾应密闭装存,日产日清;现场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等各类物品。
   (7)材料有序堆放: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建筑材料必须密闭(覆盖)存放,场内运输不得产生扬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应堆放有序,标识清晰。
   (8)场内保洁洒水: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保洁人员,每天湿式清扫硬化面积尘,定时洒水(含雾化喷淋)。在土方施工、脚手架拆除、清运垃圾、干燥天气、风力四级以上时,应及时洒水降尘(雨雪冰冻天气除外)。
   (9)使用预拌材料:建筑施工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零星混凝土、砂浆的,应对搅拌区域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10) 实时视频监控:建筑面积超过 1万m2的建筑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建设、环保部门联网,实施施工全过程监控。
   (二)强化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及长效监管
   1.落实县区属地监管职能,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取缔未经审批、非法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2017年底前,全市搅拌站内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的扬尘视频监控装置。
   利用各搅拌站安装站内主要扬尘产生点的视频监控装置,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采集、整理数据,上报我委汇总,定期公布合肥市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情况。对扬尘防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有扬尘污染的混凝土企业,实行通报和约谈。对扬尘防治责任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不作为、慢作为、或发生严重扬尘污染事故的的混凝土企业,将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2.依据《合肥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继续深入开展搅拌站扬尘防治专项治理。
   对搅拌站扬尘整治、改造过程中建设、安装的扬尘防治设施、设备的使用有效性进行检查。对搅拌站的扬尘防治专职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搅拌站的扬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和视频监控资料进行检查。
   要求搅拌站采用封闭、覆盖等方式、安装喷淋、喷雾等设备,达到搅拌站砂、石堆料场的抑尘、降尘、防尘等效果,避免料场出现可见扬尘。搅拌站厂区内车辆行驶区域,必须设有固定式或移动式清扫、洒水设施设备,防止车辆通行过程产生扬尘。搅拌车辆进出搅拌站厂区必须经过专业冲洗设施,对车辆底盘和车轮进行冲洗。同时,搅拌运输车出入厂区必须正确使用防混凝土遗撒装置,避免泥浆带出带入或泼洒滴漏混凝土污染路面。厂区内的沉淀池清出的沉淀物、废弃混凝土、地面清扫出的尘土等固废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理。搅拌站厂区内必须建设雨、污水分流排水实施(包括沉淀池、污水池),生产废水必须全部收集并应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3.新、扩建搅拌站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合理布局,避开环境敏感区。搅拌站厂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性质要求。应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同时,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方可生产经营。
   4.将市、县区两级对混凝土搅拌站检查、督查结果,与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资质核查、政策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信用管理等挂钩。
   (三)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1.所有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将使用预拌砂浆要求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提出,施工图审查机构在项目图纸审查时必须将此列入审查内容,对未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图纸,一律不予通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投标文件重要内容之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预拌砂浆,未按要求使用的项目不得参评市级优质工程。
   2.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建设施工单位与预拌砂浆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和预拌砂浆供应情况予以监督。对在建工地预拌砂浆使用进行动态抽查,对违规企业和工地进行即时查处。
   3.预拌砂浆企业厂区主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各种专用运输车辆在驶离生产厂区或施工现场前应进行冲洗,确保车容整洁、车体外观无粘结物,车轮未带泥沙,覆盖严密无抛洒;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在向料罐输料时应加挂防罩装置,避免产生扬尘;预拌砂浆罐输入口加挂防罩装置,输料后立即进行密闭;出料设备运转正常,严禁未拌水干粉出料。
   (四)加快推进绿色交通、气化合肥建设
   积极协调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区等四区建设部门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建发局,加快推进2017年度城市慢行系统改造工程建设,通过设置隔离带、施划标线等措施,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独立路权和连续性,减少快慢交通冲突,进一步改善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出行条件。
   加快完成修编《合肥市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2016-2030),完成巢湖水域加气站布点及配套建设,推进巢湖水域运输船舶油改气;加快加气站建设,2017年建成LNG加气站4座,CNG加气站2座;开放第三批合肥市社会车辆油改气,摇号产生5000辆社会车辆,1000辆驾校教练车,100辆残疾车,2017年年底前完成备案;加快推进合肥市客运、运输、物流、渣土、混凝土搅拌车辆及垃圾、环卫清扫等车辆使用LNG,减少汽车排放的尾气污染城市生态和大气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各牵头责任部门要负责推动落实,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二)加强执法监管。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对环境监管的跟踪问效,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大环境违法问题的执法和曝光力度,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保持打击违法排污的高压态势。各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蓝天行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年终上报工作总结。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通过正面引导、反面曝光,进一步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扩大公共参与面,营造更加浓厚的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氛围。
   (四)严格考核奖惩。
   市大气办将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和《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我委实施年度考核,我委将同步对各任务单位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蓝天行动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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